延长2017年1月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告
2017/1/18 10:20:14
近期,系统进行了升级,部分纳税人无法如期完成申报。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2017年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个人利息所得税、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财务报表的申报和缴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20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申臻财务代理记账祝您春节愉快 2017/1/18
- 下一篇: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