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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2017年1月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告

2017/1/18 10:20:14      
近期,系统进行了升级,部分纳税人无法如期完成申报。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2017年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个人利息所得税、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财务报表的申报和缴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20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