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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加计抵减)政策问与答!

2019/12/19 11:46:00      

【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申请条件】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 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 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 50%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办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 份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 《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 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 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 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 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