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2016/10/28 9:59:26
沈阳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
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
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
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市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公示条件、公示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
规定。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工商、市
场监管部门受理培育、逐级审核推荐、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通过定期公示、统一公告等形式
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公示一次。每年1月20日前为培育期;1月21日至3月20日为申
报、初评阶段;3月21日至5月20日为复核征求意见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为认定、公示阶段。
第七条 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初审、推荐
、函询。
市工商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函询、审核、公示和公示撤销;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
初审、函询、推荐;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参加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为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洽谈业务,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
参加各项招投标,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具备:依法领取相关证、照,登记注册满二个会计年
度,经济效益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与所属行业相对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全市同行业领
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专设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称,拥有2名以
上的合同信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且具备资格。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合同签订委托授权、合同
签订评审、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应收账款和付账款管理等各项制度较为健全,且能严格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
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有效落实。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
理控制水平较高,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
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经营效益指标达到全市
同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第三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照企业登记监管权限,向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对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
,按照沈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重点培育,指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帮
助企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近两年由中介机构出具并粘贴防伪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
(三)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环保认证等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许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的文件;
(七)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八)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申请;
(九)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社会荣誉证书,公益捐赠证明等复印件;
(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呈报表;
(十一)企业银行资信和纳税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采取材料审核与业务综合系统查询相结合,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
门受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信用测评,征求财政、国税、地税、建委、安监、质监
、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信用办、仲裁、银行等部门意见,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
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综合测评分值达标,函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由市工商局统一向社会公示,
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
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
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
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市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公示条件、公示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
规定。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工商、市
场监管部门受理培育、逐级审核推荐、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通过定期公示、统一公告等形式
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公示一次。每年1月20日前为培育期;1月21日至3月20日为申
报、初评阶段;3月21日至5月20日为复核征求意见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为认定、公示阶段。
第七条 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初审、推荐
、函询。
市工商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函询、审核、公示和公示撤销;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
初审、函询、推荐;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参加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为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洽谈业务,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
参加各项招投标,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具备:依法领取相关证、照,登记注册满二个会计年
度,经济效益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与所属行业相对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全市同行业领
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专设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称,拥有2名以
上的合同信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且具备资格。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合同签订委托授权、合同
签订评审、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应收账款和付账款管理等各项制度较为健全,且能严格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
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有效落实。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
理控制水平较高,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
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经营效益指标达到全市
同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第三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照企业登记监管权限,向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对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
,按照沈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重点培育,指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帮
助企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近两年由中介机构出具并粘贴防伪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
(三)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环保认证等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许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的文件;
(七)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八)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申请;
(九)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社会荣誉证书,公益捐赠证明等复印件;
(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呈报表;
(十一)企业银行资信和纳税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采取材料审核与业务综合系统查询相结合,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
门受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信用测评,征求财政、国税、地税、建委、安监、质监
、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信用办、仲裁、银行等部门意见,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
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综合测评分值达标,函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由市工商局统一向社会公示,
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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