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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增值税发票及相关罪名与解析

2016/10/12 21:35:31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律理解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区分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所谓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
同时,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由此,可得出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因此,司法实践中,主要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以偷税、骗税为目的才构成犯罪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就应定罪处罚。依照此解释,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就应以此罪定罪。因此,该罪是行为犯。
但是,此问题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骗税、偷税的目的,实务中有些法院也采纳了上述观点。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是相对于向税务机构合法申领而言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罪入刑标准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对于只实施了非法购买的行为而未虚开,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虚开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只实施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只对犯罪的个人定罪量刑。
既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有虚开的行为,则按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罪。此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5、刑法对非法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非法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伪造的,并持有的,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单位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的刑事责任及其他处罚
刑事责任:单位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对单位犯此罪应判处多少罚金,分则中未明确规定,因此依照总则,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税务处罚:单位犯此罪,除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面临税务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见附件),单位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处罚要依据单位是否偷税的情况分别处罚: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还要对单位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单位未申报税款进行偷税漏税,按照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工商部门如何处罚,是否会对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并未见相关规定。
 
四、单位实施犯罪后合法经营或者注销的法律责任承担
单位实施犯罪后继续合法经营:单位继续合法经营的,在追诉期限内,仍需对单位进行追诉。另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因此,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为参与单位犯罪并起决定等作用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故,司法实践中,会对过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包庇罪是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若单位人员知道此事不举报,并不构成包庇罪,但如果是伪造的发票,可能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若单位人员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隐藏、转移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单位实施犯罪后注销:根据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单位被注销之后,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因此,司法实践中,单位被注销,不应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只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被注销之后,企业作为税务机关缴税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因此,单位被注销之后,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进行税务检查及处罚。
 
五、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虚开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企业不构成此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罪。
上述罪名犯罪主体为单位的,对单位实施双罚制,除追究企业责任外,也要追究单位犯罪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到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实施单位犯罪后,继续合法经营的,在追诉期内,既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也追究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若未参与犯罪的单位人员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隐藏、转移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企业被注销的,只追究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依其职责消极地执行本单位的决策,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对这些人就不应该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