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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16/10/12 22:42:12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