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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16/10/12 22:42:12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