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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2017解读

2017/6/19 20:55:56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制定了本公告。


三、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化了受理文书。二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施行一年以来,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实践,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起草过程


一是经过广泛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基层税务干部、广大纳税人意见;二是广泛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三是外网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征求意见情况


经广泛征求意见,达成目前公告体现内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基层干部反映,对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建议实行即时办结。此建议未采纳,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另外,如果放开也不利于发票控管。


六、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据此简化了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因此也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施行一年以来,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实践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简化受理文书的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制定了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