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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相关文献

2017/5/5 20:56:5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问题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二是取消手写版发票有利加强发票管理,有利于推广机打发票范围,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有利于防伪普通发票的代开、虚开。


二、取消通用剪贴发票后,用何种发票代替?


原领购通用剪贴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结存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可以使用到2017年8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