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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免税减税

2016/7/28 13:07:09      

营业税免税减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企业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指有偿转让专利的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收入。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财政、地税部门列举免税名单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在中国境内经过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按照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收取的党费、会费、团费等,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