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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2017解读

2017/6/19 20:55:56      

(3)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千万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见附件3)及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手写注明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审批期限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七、后续管理


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区县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本公告所称“以上”含本数。


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