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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2017解读

2017/6/19 20:55:56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情况。


同时满足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满足上述第1项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一千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根据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同选择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见附件1)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当场查验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无需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区县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区县税务机关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查验情况。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亿元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