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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9/9 14:21:22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