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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16/10/12 22:42:12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