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2016/8/16 8:59: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各3份。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7)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5)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栏目。
(3)录入申报信息,为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报税。
(4)进行“一窗式”比对。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6)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7)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各3份。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7)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5)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栏目。
(3)录入申报信息,为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报税。
(4)进行“一窗式”比对。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6)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7)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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