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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2016/8/25 9:52:43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和监察厅联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祁鸣副市长领导下,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监察、财政、国资委、工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对重大事项可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解决。  
二、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任务的部署,负责老工伤人员资格的确认,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和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并与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管和困难企业确认工作。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确定,各渠道筹集资金的管理,参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已关闭破产企业认定,参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范围
   这次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解决的人群,是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省属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和省下放企业。地方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历史上,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资金缴纳办法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每名老工伤人员1,4级趸缴3.3万元,5,6级趸缴1.5万元,7,10级趸缴0.5万元,无等级趸缴0.05万元,工亡遗属趸缴2.1万元。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补缴2004年至今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欠费当年社平工资及当期人数计算。同时每名老工伤人员1,4级趸缴3.3万元,5,6级趸缴1.5  元,7,10级趸缴0.5万元,无等级趸缴0.05万元,工亡遗属趸缴2.1万元。困难企业一次趸缴有困难的提交还款协议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
   关闭、破产企业所需资金由破产预留工伤费用或资产变现收益解决,无预留资金、资产变现收益的或不足部分,所需资金按5:5的比例由工伤基金、同级财政补贴解决;市转属的关闭、破产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按5:5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同时,每名老工伤人员1-4级趸缴17万元,5-6级趸缴5万元,7-10级趸缴4万元,无等级趸缴1万元,工亡遗属趸缴7万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六、时间安排
   2011年7月底前将各类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
   七、主要操作步骤
   这次工作任务从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整个工作过程包括筹划部署、老工伤人员确认、企业缴纳(趸交)工伤保险费、监督检查和工作总结五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