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016/10/12 9:02:28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Ø 地税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辽宁省地税务局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将土地权属证书、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报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Ø 地税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辽宁省地税务局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将土地权属证书、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报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 上一篇: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2016/10/12
- 下一篇:关于办理员工养老转入的相关问题文献 2016/10/11